所有支持台灣正名建國人士,請高聲歡呼,台灣正名建國,即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施行「反分裂法」,同時此法施用範圍適用於台灣時,邁開跨世紀的一步!

根據反分裂法字面意義,此法適用範圍為保持統一下之中華人民共和國,因此如果此法適用於台灣中華民國時,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擁有台灣之主權。「反分裂法」為國內法,因此凡主張台灣獨立與中華民國存在之台灣人民,皆立即違反了「反分裂法」。台獨份子屬於煽動國家分裂之預謀犯,因此罪當入獄。而持中華民國身份證、護照者,因為已經用實際行動支持分裂中華人民共和國,造成兩個中國之事實,屬於現行犯,因此當立即通通抓起來,以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治精神與威信。

此法如溯及既往,那只要在民國38年(1949)之後,曾經持用台灣中華民國身份之人士(包含外籍),皆可列入罪犯引渡範圍,立法施行後,立即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現行犯。如果設定緩衝期,則這些預謀犯及現行犯必須在緩衝期結束之前,放棄台灣中華民國之身分,立即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,則可免罰。

哇靠!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立法,台灣兩千三百萬人通通都要變罪犯給抓起來囉!如果搞緩衝期,那就代表中華民國得在期限內自動消失所有國民,正式結束兩個中國之分裂狀態。呵呵!這算不算是改變兩岸現狀啊?算!當然算!所以中國得要派陳雲林去跟美國「溝通、溝通」。如果美國擋不住,或是中國強硬通過「反分裂法」,那台灣中華民國要如何反應呢?哈哈哈,當然是公投制憲正名建國囉!

因為兩岸現狀即將受到改變,加上中華民國人民即將受到他國之非法逮捕(反分裂法對中華民國而言,屬於他國之國內法,不得適用於本國國境與人士),中華民國即將面臨滅國(因為所有人都被抓起來了)之實際威脅,因此總統得依公投法之緊急事故應變,立即宣布實行「反反分裂法」公投,並同步實施「台灣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」之公投,如無意外,此兩份公投應當可獲得90%以上之台灣人民支持(如果不支持,那不是馬上當罪犯、就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了)。公投過關,表示中華民國必須修改憲法,切除與中華人民共和國、外蒙古之國土重疊問題,正式向全世界宣布,中華民國放棄中國主權,正名於台灣。

這樣就結束了嗎?中國才不會放台灣干休呢,於是立即調動解放軍,預備依「反分裂法」進攻台灣,逮捕兩千三百萬之台灣人民(在中國台商部分,如不放棄中華民國身份,依法立即逮捕)。而台灣總統則依美國國內法之「台灣關係法」,請求美國提供武力協助,因為改變兩岸關係是由中國發動,台灣只是被動防禦,並沒有違反美國對台的一貫原則,所以在美國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之後,兩岸局勢進入談判階段。(此段時間,如果「反分裂法」有設定緩衝期,美軍之作戰準備時間就會更充分。如果立即施行或溯及既往,那台灣就將立即宣佈戒嚴,同時撤離在中國之台灣僑民,以免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脅)。

進入談判後,美國堅持由聯合國調停,中國仗著擁有否決權,當然不怕你。因此在聯合國仲裁下,認定一中原則,台灣中華民國如要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,必須採取住民自決原則,同時更改國號,以避開一中架構。因為台灣公投已過,聯合國決議台灣得正名獨立。中國老大不爽,執意堅持台灣之主權,中美關係劍拔怒張,外商紛紛撤離中國,造成中國沿海都市大亂,農村紛紛獨立抗稅,中國在內外受敵狀況下,下令解放軍武力鎮壓,美國見機不可失,支持西藏、新疆、內蒙獨立,中國大亂,各省軍閥割據重現......接下來,就請各位讀者自行想像吧!

PS1:統一法其實反而沒關係,因為統一法是在承認兩岸分裂狀況之下,所設定的法律,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就算支持中華民國也沒罪。
PS2:以上狀況並不代表台灣不會遭受戰火,很可能台灣已經被解放軍封鎖、飛彈攻擊、滲透、登陸、佔領等狀況發生了。
PS3:依照已開發國家之法治精神,法律施行之後即自動生效,就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慣例是「法律不一定實行,實行不一定徹底、徹底不一定有效」,但因為台灣中華民國所有人民,皆立即有被「反分裂法」加害的可能,因此以一般法治國家慣例視之,請勿以中國法律水準看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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