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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陳嫌來台觀光殺女友一屍兩命案,台灣只有殺人事實,如果沒有香港的司法互助,就算陳嫌被香港政府強逼來台,台灣抓了人,要怎麼判?

人證只有兇嫌一人,要傳喚受害者家屬親友釐清動機,如何驗證他們的身分?視訊偵辦,還是得親自飛來台灣?同樣的,兇嫌的家屬親友等人證,要如何偵查?不能確認身分,在法律上就等同無效。搞到最後,你只有殺人事實,以及兇嫌的自白,然後就要判刑?那就跟盲眼判決一樣。

再說一次,沒有香港的司法互助,就算台灣判刑,香港政府也不承認台灣的判決,受害者家屬也無法求償,必須跑來台灣。然後加害者在台灣沒有身家,就算在台灣民事求償成功,香港不承認也是一場空。

要對比河堤分屍案,殺人跟被殺的也是外國人,但他們都擁有台灣居留權,並且持續在台灣居住,人證物證都在台灣,犯罪事實也都清楚,自然對司法判決沒有疑慮。

至於英國商人在台灣酒駕撞死人,潛逃出境,更是司法互助的關鍵。英國人在台灣被判刑確定逃回英國,英國不認可台灣的司法判決,所以拒絕遣送罪嫌來台。那為何香港也不認可台灣的司法,卻要陳嫌自己來台灣自首?香港接受英國百年殖民地的司法訓練,已經變成中國司法了吧?

義和團、詐騙集團要怎樣騙你?就是用最簡單卻不合邏輯的說法,讓你相信殺人者死,天公地道,但事實上他自己殺人,都不用死,還能拿黨產統治這個國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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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ob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